根据 2024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保持《公司章程》与现行法规体系的一致性,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因此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3、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大写中文数字替换成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
|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2 | 第二条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深圳市大富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
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306503320365号)。 | 第二条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深圳市大富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
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440300727174466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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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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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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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执行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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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研
制、生产、销售、维护移动通信设备
及其配件、数据通信设备及其配件
通信传输设备及其配件、电源产品及
其配件、无线通信设备及其配件、宽
带多媒体设备、终端设备及其配件
安防设备及配件;承接系统集成工
程;滤波器、合路器、分路器、隔离
器、耦合器、微波元器件及金属件表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研
制、生产、销售、维护移动通信设
备及其配件、数据通信设备及其配
件、通信传输设备及其配件、电源
产品及其配件、无线通信设备及其
配件、宽带多媒体设备、终端设备
及其配件、安防设备及配件;承接
系统集成工程;滤波器、合路器、
分路器、隔离器、耦合器、微波元 |
| 面喷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从事计
算机辅助设计、辅助测试、辅助制造
辅助工程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
统的研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及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
项目除外);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
业务;从事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
政策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产业经济
管理项目咨询服务;经济市场调研
美化天线、室分天线、有源通信设备
干线放大器、光通信器件、光模块的
生产和销售(服务)(以最终公司所
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
准) | 器件及金属件表面喷粉的研发、生
产与销售;从事计算机辅助设计、
辅助测试、辅助制造、辅助工程系
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的研发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
止及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
外);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
从事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
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产业经济管
理项目咨询服务;经济市场调研;
美化天线、室分天线、有源通信设
备、干线放大器、光通信器件、光
模块的生产和销售(服务)、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
服务(以最终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
7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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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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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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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10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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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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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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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公
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
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
让。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
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
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公
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
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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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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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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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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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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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17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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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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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 |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20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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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21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
护公司资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予以罢免;由此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
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
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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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新增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23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
| |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24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
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
生产经营稳定。 |
25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26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
| | |
|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股
票、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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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下列
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
| | |
|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
(四)(五)(六)项情形的,可
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28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 | |
29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
| | |
| | |
|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 | |
| | |
| | |
| | |
30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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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四十八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 第五十二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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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32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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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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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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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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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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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 |
| | |
37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帐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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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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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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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
| | |
| | |
|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 |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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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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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 | |
43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 | |
44 | 第七十五条
…… | 第七十九条
……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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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5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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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第七十九条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1/2以上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
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
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三条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
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
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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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
下: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现任董事会根
据各股东推荐名单,提出选任董事的
建议名单,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将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董事候选
人的相关信息;
(二)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现任监事会根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现任董事会
根据各股东推荐名单,提出选任非
职工代表董事的建议名单,并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将非职工代表董
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会提供非职工代表董
事候选人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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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各股东的推荐名单,并经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将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应当向股
东大会提供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相关信息;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四)公司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本届董事
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
监事会;
…… |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名单提出后,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
方式提交股东会决议。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
进入董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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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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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
| | |
| | |
|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八)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位的;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
行各项职责;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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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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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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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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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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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
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53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
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
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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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或任期届满之
日起的 2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或任期
届满之日起的 2年之内仍然有效,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55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56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57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 |
| | |
| | |
| | |
58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3人。董事会下设
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及战
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
定。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3人,职工代表董事 1名。董事
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
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
事会另行制定。 |
| | |
| | |
59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
行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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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
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 | |
| | |
60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61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
62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一条 除根据本章程规
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需由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
作出决议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63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
|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 |
64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
计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
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
手、计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其召开和表决可以用
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
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 |
| | |
65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66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
|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67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 |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6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6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
7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7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7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
7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
| | 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
7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7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7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
| | 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7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78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 | |
| | |
| | |
| | |
79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
| | |
80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
|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81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2 | 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全部删
除 | |
83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
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
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 | |
| | |
| | |
| | |
| | |
| | |
84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
| | |
| | |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
85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须经董
事会过半数的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
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对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
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
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
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
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
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
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
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须经董
事会过半数的董事表决通过,并经
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
3、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
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
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
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会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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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
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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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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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
88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89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90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
91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92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第一百七十条 |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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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
送达等方式进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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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95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报》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
的媒体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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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证券时报》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报刊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 | |
97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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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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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8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
件的媒体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99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00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101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
| | |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102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二条(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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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二条(一)项、第一百八十二
条(二)
项、第一百八十二条(四)项、第一
百八十二条(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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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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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报纸上公告。债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60日内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 |
| | |
|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报刊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106 | 第一百八十八条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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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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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
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
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109 |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 第两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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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
110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 “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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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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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相关制度规则全文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同期公告。(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