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00247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09:55:45 中财网
原标题:中超控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使公司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报告,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二)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人员。

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报告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筹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参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知悉、筹划或发生本制度涉及的重大信息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分公司及参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各单位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本制度所涉及的重大信息时,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七条 当选为参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推荐派出的其他公司人员,有义务督促参控股公司及时报送涉及其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士变动等方面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单位应积极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积极 支持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报告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各单位在筹划或发生下述交易行为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各单位在筹划或发生下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十一条 各单位提供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各单位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涉案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应及时报告。

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各单位基于案件 的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各单位也应 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各单位知悉或发现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等资料。

第十五条 各单位知悉或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六条 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进行本章所涉及的各类交易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报告程序与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书面形式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公司信息披露相应审批程序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筹划本制度第三章所述事项时,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报告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进行信息报告,并应保证报送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送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使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重大信息知情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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