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00247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09:54:30 中财网
原标题:中超控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
第一节 总 则..................................................................................................... 2
第二节 人员组成................................................................................................. 2
第三节 职责权限................................................................................................. 3
第四节 议事规则................................................................................................. 3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4
第—节 总 则..................................................................................................... 4
第二节 人员组成................................................................................................. 5
第三节 职责权限................................................................................................. 5
第四节 议事规则............................................................................................... 11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12
第一节 总 则................................................................................................... 12
第二节 人员组成............................................................................................... 12
第三节 职责权限............................................................................................... 13
第四节 议事规则............................................................................................... 13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14
第一节 总 则................................................................................................... 14
第二节 人员组成............................................................................................... 15
第三节 职责权限............................................................................................... 15
第四节 议事规则............................................................................................... 15
第六章 附则.............................................................................................................. 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工作有序、高效,加强决策机制的规范,公司设立了相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中包括: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条 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包括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四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和综合服务。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制订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经营计划、执行流程。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会议通知原则上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电子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节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章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议事规则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四十二条 会议通知原则上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电子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五十二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章工作规则。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五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人选需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五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节 议事规则
第五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五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六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电子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六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六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三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六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六十九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章工作细则。
第七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一条 本章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七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七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七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十九至第六十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节 议事规则
第七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七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 电子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八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八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八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十三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八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之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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