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光电(003015):日久光电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久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日久光电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日久光电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日久光电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日久光电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25年 6月 27日发布的《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600万平方米功能性膜项目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年 7月 14日(星期一)下午 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7月 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14日的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14日的 9:15-15:00。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路509号公司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7月 3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名,持股数共计 75,473,340股,占日久光电总股本(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股份数量及公司回购账户中己回购的股份数量)的 28.299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5、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5年 7月 14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朱怡静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邮编:20012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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