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超导(68812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09:26:09 中财网
原标题:西部超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及
其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报备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
法律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证券法律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持股及其变动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时,对持股比例、持股
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证券法律部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未按规定履行相
关申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亦同,并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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