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治理水平,更大程度地发挥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能力,董事会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9名增加至11名,其中独立董事人数3名增加至4名,并增加1名职工代表董事。
压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模具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超导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
合金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民用航空材料销售;高性能
及合金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烘炉、熔炉及电炉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模具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标准化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一条为维护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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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经由西部超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
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公司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区
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6101327428232411的《营业执
照》。 | 第二条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经由西部超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
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公司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
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6101327428232411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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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20万股,于
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20万股,
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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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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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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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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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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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
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
事会秘书。 | 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
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
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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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党
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 |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党
委发挥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
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为党委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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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低温超
导材料、高温超导材料、钛及钛合金材
料、高温合金材料、铪材料、机电设备
(小轿车除外)及部件开发、生产、销
售和技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货物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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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超导材料制造;金属材料制造;有色金
属合金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钢压延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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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
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
部件加工;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
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通用设备
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冶金专用
设备制造;模具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
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
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超导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
属合金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
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
能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
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
销售;民用航空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
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
件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
售;烘炉、熔炉及电炉销售;机械电气
设备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模具销
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子
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标准化服
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材料
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
和试验发展;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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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同类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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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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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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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
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332,072,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1元。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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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4,966.4497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4,966.4497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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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股东提供任何
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股东提
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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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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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方
式。公司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股份的,
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
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方
式。公司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股份的,
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
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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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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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
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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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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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 |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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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公司
股份的,可以经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原
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因本章程第二
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公司股份的,
可以经股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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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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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 | 转让。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 |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
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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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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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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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
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
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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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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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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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
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
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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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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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
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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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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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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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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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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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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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股款;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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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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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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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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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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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其他资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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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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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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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 第二三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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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第
四十六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修改本章程;
(十一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四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
八、第四十六九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四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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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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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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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
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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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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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一)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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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
2.(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的50%以上;
3.(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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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交易,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属于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决策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的章程和治
理结构,由子公司决定。 | 50%以上;
4.(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超过500万元;
6.(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交易,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属于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决策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的章程和治
理结构,由子公司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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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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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00万元,应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
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 3000万元,应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
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
| |
- | 第五十条本章程有关交易、关联交易
的定义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相一致,相关交易的
审议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应当在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或存在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公
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节规定的交易,依
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应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属于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范
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的章程和治理结
构,由子公司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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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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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 |
| |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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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
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采用累积投票、
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表决权。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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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采用累积投票、
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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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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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
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 第三四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五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
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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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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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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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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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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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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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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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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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条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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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六十一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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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
集人。 | 第四五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提案内容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
集人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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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六十条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会会议
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
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会会
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
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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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
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或其他方式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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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得变更。 |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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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以
书面形式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以
书面形式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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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六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 第五六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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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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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回复的优先股股
东)或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九条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回复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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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一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
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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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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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
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 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
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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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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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
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
司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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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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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的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的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
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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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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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 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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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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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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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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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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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
议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 |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会议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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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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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多于二分之一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多于三分之二通过。 | 第六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多于二分之一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多于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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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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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二)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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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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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
条件外,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七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
股股东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
外,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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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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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 | 第八十八条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
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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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九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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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 第九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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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第九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以上的,股
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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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第九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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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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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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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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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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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九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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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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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一百〇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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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 |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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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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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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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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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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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将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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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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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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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
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利用职权贿赂
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收受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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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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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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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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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为:
(一)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为:
(一)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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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上发起人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
产生。以后各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 三以上发起人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
产生。以后各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一)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提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三) 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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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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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辞任。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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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有关情况,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董事会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时、或者独
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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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
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提出辞职公司建
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提出辞任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
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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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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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
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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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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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
士是指具有会计方面高级职称或注册
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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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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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
题,应事先听取公司上级党委的意见。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独立董事四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决定公
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上级党委
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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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
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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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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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七) 在职权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一)制订本章程的基本管理制度
修改方案;
(十三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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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
五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十四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五)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
五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
本条第一款第(十六)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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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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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
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
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
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
评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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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董事会享有决策权并应按照相关制
度和流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0%以
上但低于50%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八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
享有决策权并应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
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0%以
上但低于50%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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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
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
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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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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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
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挂号信、电话、
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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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者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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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
通知。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
由专人送达、挂号信、电话、经确认收
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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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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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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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
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
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采用现
场、视频、传真、邮件、电子邮件及其
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
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召开可以采用现场、视频、传真、
邮件、电子邮件及其他电子通信方式,
其中视频方式参会视同现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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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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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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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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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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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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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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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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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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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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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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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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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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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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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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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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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召集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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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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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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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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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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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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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
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
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
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
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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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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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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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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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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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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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勤勉
义务(四)-(六)项的相应规定,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第
一百零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
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勤勉
义务(四)-(六)项的相应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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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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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改制、分
立、重组、解散方案;
(十)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十二) 发生紧急情况时,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 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设置的方案;
(十四) 决定公司的以下事项:
1.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及董事
会审议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2.与关联自然人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
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12个月累计交
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改制、分
立、重组、解散方案;
(十)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十二) 发生紧急情况时,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 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设置的方案;
(十四) 决定公司的以下事项:
1.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及董事
会审议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2.与关联自然人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
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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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下
的交易,或低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五)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成交金额或者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低于0.1%以下的
交易,或低于不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
易。
(十五)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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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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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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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及公司信息
披露等事宜。 | 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及公司信息披露
等事宜。 |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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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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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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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
公司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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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
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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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提名方式
及程序
首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发起人
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各
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单独
后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候选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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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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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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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
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
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
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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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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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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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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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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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六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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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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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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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
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
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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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
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公司章程规定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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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
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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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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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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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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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参照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具体办法由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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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位监
事有一票表决权,具体表决程序由《监
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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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八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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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财务会计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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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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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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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公司法》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应当将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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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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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
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先使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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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及优先顺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
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股利,并优先采取现
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
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2)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
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及优先顺序:(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股利,并
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
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
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
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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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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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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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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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
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
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
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
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
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
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
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
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股东会批准;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审计
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
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
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
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
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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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
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
决权通过;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表决;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
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
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
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
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过半
数的表决权通过;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表决;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
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
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
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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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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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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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部审计及公司会计师事务
所的聘任 | 第二节 内部审计及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的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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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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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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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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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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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聘用的、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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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或经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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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事
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继
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予以
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事
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继
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予以
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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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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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 (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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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挂
号信、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
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挂
号信、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
公告方式进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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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挂号
信、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
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挂号
信、电话、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
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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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挂号
信、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
式进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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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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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范围内的媒体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范围内的媒体
以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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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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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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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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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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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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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第二百〇七条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三十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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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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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〇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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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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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三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表决权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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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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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有前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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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〇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〇一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四)项、第(四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成立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但是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组进行义
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的,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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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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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
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
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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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 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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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公司经人民
法院受理裁定宣告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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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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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 |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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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和勤勉义
务。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成
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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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 |
第二百一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
第二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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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行业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保持国有控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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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
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
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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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
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
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
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
家秘密安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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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
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
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
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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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严格遵守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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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
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
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
保护国防专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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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 修改或批准新的公
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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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
行相关法定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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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二条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
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
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
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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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三条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前,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
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务院国
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如发生重大
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
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份
时,收购方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备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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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
设书记1名,设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副
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总经
理、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
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
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公司党委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
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
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 |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
设书记1名,设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副
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总经
理、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坚持
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委。
公司党委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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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党委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编制,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
管理费中列支。 | 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
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
生。
党委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编制,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
管理费中列支。 |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在公
司的贯彻落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
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
工作部署。
(二)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
导公司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
廉政建设,做好统战工作和工会、团总
支等群团工作。
(三)参与讨论公司改革发展和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
建议。
(四)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
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
用和监督保证作用。
(五)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
项。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
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
责。
(一)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在公
司的贯彻落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
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
工作部署。
(二)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
导公司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
廉政建设,做好统战工作和工会、团总
支等群团工作。
(三)参与讨论公司改革发展和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
建议。
(四)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
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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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和监督保证作用。
(五)建立健全党委的工作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
定党委会议事规则,对党委会议事范
围、程序、方法等予以规范。公司重大
决策事项应当先由党委进行讨论、研
究,并作为经理层、董事会决策的前置
程序。经理层和董事会中的党委成员要
充分表达党委意见,体现党委意图,并
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五六)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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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附 则
第二百二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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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
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
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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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三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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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 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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