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超导(688122):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09:26:08 中财网

原标题:西部超导: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22 证券简称:西部超导 公告编号:2025-017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及增加董事席位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治理水平,更大程度地发挥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能力,董事会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9名增加至11名,其中独立董事人数3名增加至4名,并增加1名职工代表董事。

二、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范性要求,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为:超导材料制造;金属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钢压延加工;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模具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超导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民用航空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烘炉、熔炉及电炉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模具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标准化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企业经营范围的表述变更是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登记平台的规范进行变更。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席位、经营范围的变更事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第一条为维护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第二条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经由西部超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 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公司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区 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6101327428232411的《营业执 照》。第二条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经由西部超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 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公司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 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6101327428232411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20万股,于 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第三条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20万股, 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第十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 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 事会秘书。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 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 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党 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第十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党 委发挥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 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为党委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低温超 导材料、高温超导材料、钛及钛合金材 料、高温合金材料、铪材料、机电设备 (小轿车除外)及部件开发、生产、销 售和技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货物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超导材料制造;金属材料制造;有色金 属合金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钢压延加
  
  
  
  
 工;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 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 部件加工;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 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通用设备 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冶金专用 设备制造;模具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 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 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超导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 属合金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 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 能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 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 销售;民用航空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 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 件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 售;烘炉、熔炉及电炉销售;机械电气 设备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模具销 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子 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标准化服 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材料 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 和试验发展;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同类别的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 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332,072,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1元。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4,966.4497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4,966.4497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股东提供任何 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股东提 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方 式。公司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股份的, 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 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方 式。公司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股份的, 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 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 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其他方式。(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公司 股份的,可以经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原 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因本章程第二 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公司股份的, 可以经股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
  
  
让。转让。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 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 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 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 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 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 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股款;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其他资源。-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第二三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第 四十六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修改本章程; (十一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四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 八、第四十六九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四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 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
  
  
  
  
  
  
  
  
  
  
  
  
  
  
  
  
  
  
  
  
  
  
  
 述担保。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一)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 2.(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的50%以上; 3.(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交易,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属于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决策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的章程和治 理结构,由子公司决定。50%以上; 4.(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超过500万元; 6.(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交易,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属于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决策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的章程和治 理结构,由子公司决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万元,应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 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3000万元,应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 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第五十条本章程有关交易、关联交易 的定义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相一致,相关交易的 审议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应当在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或存在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公 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节规定的交易,依 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应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属于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范 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的章程和治理结 构,由子公司决定。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 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采用累积投票、 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表决权。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采用累积投票、 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表决权。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 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第三四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五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 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五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第五十七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第五十九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第六十条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第六十一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 集人。第四五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提案内容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 集人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六十条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会会议 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 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会会 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 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 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或其他方式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确认,不得变更。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以 书面形式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以 书面形式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六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第五六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回复的优先股股 东)或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九条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回复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一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 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 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 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 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 司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第七十六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的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的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 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 议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会议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多于二分之一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多于三分之二通过。第六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多于二分之一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多于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二)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 条件外,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七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 股股东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 外,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第八十八条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 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五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九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第九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第九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以上的,股 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第九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第九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一百〇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第一百〇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第一百〇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将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1/2。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 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利用职权贿赂 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收受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为: (一)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为: (一)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
  
  
三以上发起人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 产生。以后各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三以上发起人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 产生。以后各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一)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提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三) 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 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辞任。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露有关情况,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董事会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时、或者独 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 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提出辞职公司建 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提出辞任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 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 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 士是指具有会计方面高级职称或注册 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董事会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 题,应事先听取公司上级党委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独立董事四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决定公 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上级党委 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 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七) 在职权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一)制订本章程的基本管理制度 修改方案; (十三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 五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十四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五)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 五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 本条第一款第(十六)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 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 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 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 评估。-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董事会享有决策权并应按照相关制 度和流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0%以 上但低于50%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八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 享有决策权并应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 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0%以 上但低于50%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 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 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 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挂号信、电话、 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者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 通知。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 由专人送达、挂号信、电话、经确认收 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 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 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采用现 场、视频、传真、邮件、电子邮件及其 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 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召开可以采用现场、视频、传真、 邮件、电子邮件及其他电子通信方式, 其中视频方式参会视同现场出席。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召集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 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 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 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 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勤勉 义务(四)-(六)项的相应规定,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第 一百零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 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勤勉 义务(四)-(六)项的相应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改制、分 立、重组、解散方案; (十)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十二) 发生紧急情况时,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 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设置的方案; (十四) 决定公司的以下事项: 1.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及董事 会审议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2.与关联自然人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 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12个月累计交 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改制、分 立、重组、解散方案; (十)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十二) 发生紧急情况时,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 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设置的方案; (十四) 决定公司的以下事项: 1.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及董事 会审议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2.与关联自然人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 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下 的交易,或低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五)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成交金额或者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低于0.1%以下的 交易,或低于不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 易。 (十五)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及公司信息 披露等事宜。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及公司信息披露 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 公司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提名方式 及程序 首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发起人 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各 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单独 后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候选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 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 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 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六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 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 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 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公司章程规定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 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参照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具体办法由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位监 事有一票表决权,具体表决程序由《监 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八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财务会计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公司法》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应当将违反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 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先使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及优先顺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 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股利,并优先采取现 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 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2)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 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及优先顺序:(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股利,并 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 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 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 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 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 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 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 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 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 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 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 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股东会批准;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审计 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 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 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 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 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 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 决权通过;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表决;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 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 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 票的方式审议批准。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 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过半 数的表决权通过;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表决;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 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 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 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及公司会计师事务 所的聘任第二节 内部审计及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聘用的、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八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或经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事 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继 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予以 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事 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继 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予以 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挂 号信、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 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挂 号信、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 公告方式进行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挂号 信、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 式进行。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挂号 信、电话、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 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挂号 信、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 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九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范围内的媒体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二百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范围内的媒体 以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第二百〇七条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三十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三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表决权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有前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〇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〇一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四)项、第(四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成立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但是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组进行义 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的,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 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 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公司经人民 法院受理裁定宣告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和勤勉义 务。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成 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三章 行业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保持国有控股。-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 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 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 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 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 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 家秘密安全。-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 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 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 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严格遵守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 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 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 保护国防专利。-
  
  
  
  
第二百二十一条 修改或批准新的公 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
  
  
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 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 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 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 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二百二十三条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前,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 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务院国 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如发生重大 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 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份 时,收购方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备案。-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 设书记1名,设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副 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总经 理、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 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 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公司党委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 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 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 设书记1名,设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副 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总经 理、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坚持 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委。 公司党委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
  
  
  
  
  
  
生。 党委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编制,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 管理费中列支。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 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 生。 党委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编制,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 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在公 司的贯彻落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 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 工作部署。 (二)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 导公司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 廉政建设,做好统战工作和工会、团总 支等群团工作。 (三)参与讨论公司改革发展和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 建议。 (四)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 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 用和监督保证作用。 (五)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 项。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 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 责。 (一)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在公 司的贯彻落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 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 工作部署。 (二)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 导公司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 廉政建设,做好统战工作和工会、团总 支等群团工作。 (三)参与讨论公司改革发展和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 建议。 (四)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 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
  
  
  
 用和监督保证作用。 (五)建立健全党委的工作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 定党委会议事规则,对党委会议事范 围、程序、方法等予以规范。公司重大 决策事项应当先由党委进行讨论、研 究,并作为经理层、董事会决策的前置 程序。经理层和董事会中的党委成员要 充分表达党委意见,体现党委意图,并 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五六)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 事项。
  
  
  
  
  
  
  
  
  
  
  
第十五章附 则 第二百二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 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 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第二百三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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