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依照公司现阶段实际治理情况,公司拟取消副董事长职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在原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54441902G。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原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发起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54441902G。 |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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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与上
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他公司人员等。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
司称“财务总监”,下同)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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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为源,诚信为
本,为市场提供优质产品和一流服务。通过不断
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成长为世界级
的优秀智慧医疗、商业智能解决方案供应商。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为源,诚信为本,
为市场提供优质产品和一流服务。通过不断提高产
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成长为世界级的优秀商
业智能解决方案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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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一元。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路楠、俞国骅、杭州博
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佶、商巍、陈武军、蒋
士平、蓝宗烛、王勇,各发起人分别以截至2008
年 12月 31日其持有的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
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认购2250万股、
2110万股、300万股、100万股、75万股、50万
股、50万股、40万股、25万股。
上述发起人出资时间为2009年2月18日。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路楠、俞国骅、杭州博泰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张佶、商巍、陈武军、蒋士平、
蓝宗烛、王勇,各发起人分别以截至2008年12月
31日其持有的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
对应的净资产折股认购2250万股、2110万股、300
万股、100万股、75万股、50万股、50万股、40
万股、25万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上述发起人出资时间为2009年2月18日。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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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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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
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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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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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仍遵守前款承诺。 |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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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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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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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
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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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
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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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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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
全,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资金,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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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为制止公司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
企业侵占资产的,应书面催告其在合理期间内予
以归还;合理期间内未予归还的,公司应立即向
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
对于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应
按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于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董事会应给予解聘处分;
(二)对于负有直接或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提请股东会罢免其董事、
监事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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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章节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
| |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因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公司法》另
有规定的除外。 |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
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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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还可以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
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并书面答复
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
答复股东。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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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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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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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的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委托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代理投票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或者其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的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委托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代理投票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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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
| |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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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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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决议;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的决议;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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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取
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
举;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
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
司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
人数,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出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外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审查通过后,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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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
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
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
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
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
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
的比例。 | 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的,应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
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
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
决权制度。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
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
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
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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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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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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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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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
定。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违反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至第
一百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违反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至第
一百〇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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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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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在董事任
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
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
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
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
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
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
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
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3名。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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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利润分配政策、长期回报规划及其修改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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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股份回购事项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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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
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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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三)提供财务资助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三)提供财务资助
…… |
5、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可免于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
6、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
供财务资助。
(四)关联交易
……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4、上述关联交易包括的类型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1条的规定确
定。
5、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
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5、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免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6、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四)关联交易
……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且上市公司无相应
担保;
(5)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4、上述关联交易包括的类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1条的规定确定。
5、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董事、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的职权由董事会
授权确定,并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接受董事会授权,协助董事长负责内部
治理机制、规范运转、资源配置、风险管控等方
面的指导监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建设、
财务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股权投资管理、人力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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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及绩效管理、组织架构设立、风控制度建设
以及董事会、董事长授权承担的专项工作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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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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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微信、挂号邮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
前。
若遇紧急事由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
若遇紧急事由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随时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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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章节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
|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
| 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章节 | 第四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
召开前3日以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审计
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设置战略决策、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 |
| 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4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
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
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并及时披露。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
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
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
及时披露。 |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领薪。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 整章内容删除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股东会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
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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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修订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