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300078):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09:25:59 中财网
原标题:思创医惠: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类型和召集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审计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二)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六)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八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九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股东参会资格
第十条 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股东或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一条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股东会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持人可让公司职员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章 股东会提案与召开方式
第十八条 股东会提案的提出
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均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但必须遵守本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股东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要求
(一)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向所有股东披露。董事会在披露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并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三)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四)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选举董事时,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规范、透明的原则,在听取有关股东意见的基础上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3.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通知的内容应包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第三十条 参会人员应出具本规则第三章要求的文件,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非股东的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董事会批准者,可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并发表法律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其他人员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未到场时;
(二)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审议股东会召集通知上所列的议题,并按召集通知上所列议题的顺序讨论和表决。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发言股东需向会议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按持股数多的优先;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会议的主要议案;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保证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股东发言违反上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四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法律法规及有权部门另有规定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采取记名投票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对每项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予以宣布。

第五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表决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需重新表决。

第五十四条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拟选任董事的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

股东可以将上述累积的表决票集中到一名或者数名董事候选人上,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股东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表决票数超过按其所持表决票数股份累积的表决票数的,该股东的投票无效。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对表决异议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点票。

第五十八条 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对于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之日就任。

第六十三条 对于发、招、配股项目,应对每个项目逐个进行表决。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六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前述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七十条 会议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九章 会场纪律
第七十一条 参会者应遵守本规则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第七十三条 前款所述者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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