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三峡A(00056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各类规章制度,对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绩效、资产质量、工程建设、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有效性、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性及执行有效性提供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在党组织、董事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监督、评价、建议、服务等职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保障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长直管,董事长可委托一名公司领导协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涉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审计整改情况等重大事项,内审机构应当向公司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信息知悉、资料收集、审核调查、纠正处理等权限,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应予以配合支持。 第九条 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应当保障内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不得安排内审机构和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由所在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置相对独立或合署办公的内审机构,并配备不少于 2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专职或兼职内审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机构至少应配备财务审计专业人才,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公司应当加强内审机构的工作交流、经验推广,组织内审人员集中开展交叉审计、专项审计,支持和保障内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考取相关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资格,鼓励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和理论研究,提升内审人员素质。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关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工作重点及要求,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内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机制,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二)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本地区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或大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公司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及层级管理原则对子公司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组织实施审计; (十一)组织对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年度综合审计; (十二)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三)对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价; (十四)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结果运用意见报相关部门使用,协调、跟踪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并上报上级内审机构; (十五)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上级企业开展的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六)定期向上级内审机构汇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十七)国家有关规定、党组织或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应当具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议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三)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贯彻落实重大经济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业务计划执行、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实物,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有关的计算机系统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时予以封存; (八)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检查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的子公司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和个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十)对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的建议。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整改情况和审计工作总结等资料,报上一级企业备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计划应征求公司经理层和职能部门意见,报经党组织审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项目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成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内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采取以下方法开展审计工作: (一)通过检查、调查、查询、观察、询问、监盘、函证、计算、分析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组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并在获取审计证据的基础上,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内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送审稿和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对审计报告送审稿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对象意见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研究后报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组织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其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审稿须报党委会审批;涉及项目投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审计报告送审稿,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公司审计部门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并根据相关会议决议,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审计整改通知或审计决定。 子公司组织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参照前述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对象应当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内审机构;对未能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内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确定档案管理人员,加强内部审计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销毁等管理工作。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内应当包含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以及审计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六章 内部审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内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二条 内审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第三十三条 内审机构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相互协调和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内审机构审计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加强质量管理,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内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对内部审计业务的检查和评估。公司对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内审机构应当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与审计事项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被审计对象也有权申请内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内审人员的回避,由内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内审人员按相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继续教育。 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向公司报告工作: (一)每年向公司提交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向公司备案,报告审计中发现的子公司重大问题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事项; (三)及时向公司报送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力量联动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责任追究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经相关部门研究后,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权机关。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在公司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当作为领导干部人员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年度考核、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不定期交叉检查、抽查的机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问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整改台账,未完成整改不销号。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对子公司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指导工作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七条 对于公司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的情况,除按规定依法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财务工作责任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公司内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组织、董事会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被审计对象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四十九条 内审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对于打击、报复、陷害内审人员的行为,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审人员可直接向公司纪委或信访办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级监管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部审计制度》废止。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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