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立(00221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检查和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辞职导致人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时,该委员的辞职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室,内部审计室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审计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价,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投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室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工作评估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室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室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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