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立(00221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事件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事件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条 公司以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公司应当将依法披露的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期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季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信息; (二)股东信息;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形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其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的规定及时依法披露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于公司临时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相关人员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五)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七)对外发布招股说明书、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应当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密风险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免披露; (八)公司需要涉及涉密业务的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需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同时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涉及武器装备建设等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 董事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事件。 (二) 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作为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 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事件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四)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等事项; 2、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事件; 3、 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五) 公司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事件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事件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事件;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公司证券部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和处罚 第六十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事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机构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事件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事件。 第六十四条 未公开重大事件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事件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于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章 信息沟通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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