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立(00221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14日 20:35:52 中财网
原标题:*ST大立:《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五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别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九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4、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修改后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的,按修改或修订后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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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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