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业电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14日 20:35:42 中财网
原标题:胜业电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128 证券简称:胜业电气 公告编号:2025-064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下称“《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对公司在北交所挂牌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停复牌、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二章至第三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由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复核人员,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导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规定向北交所完成公司关键人员信息报备、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报备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填报,已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报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下称“承诺书”)。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暂缓适用或者免于适用,但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依法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公司应分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薪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披露或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上市规则》。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报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第五十四条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和市场传闻。如相关报道或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况,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五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个月;
(二)拟在 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相关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二)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三)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四)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七)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八)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 7.1.2条的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 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 7.1.2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规范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合并报表范围下的所有子公司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第一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内部学习培训工作。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秘书,与媒体对接,了解、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组织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如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
(三)具体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制定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内部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督促分管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要求,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本制度所涉及事项时,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

第七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制度,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编制、审核程序:
(一)定期报告由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涉及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分别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对于非需要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临时报告事项,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核,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审计委员会审核,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等由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披露;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材料,履行公司的审议程序,并将信息披露文件通过北交所业务办理平台提交审核后予以披露;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予以协助。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条 北交所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要求,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检查、调查。

第八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三条 由于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八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八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对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十八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章 释义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其他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十)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一)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三)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十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十五)本制度中“以上”“以下”“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大于”均不含本数。

(十六)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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