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业电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920128 证券简称:胜业电气 公告编号:2025-084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聘任新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会提交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本条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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