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业电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14日 20:35:39 中财网
原标题:胜业电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920128 证券简称:胜业电气 公告编号:2025-086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年度财务报告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重大错误信息更正;
(三)公司年度业绩预告发生重大修正;
(四)公司年度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的相关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公司章程》《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流程,违反公司相关要求,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隐瞒事实,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更正金额达到本条第(一)至(四)项标准。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1.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因出现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差错责任人所属部门应配合董事会及时查实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事项,董事会秘书和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应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负责责任追究事项调查部门,应秉公办理,客观反映相关事实、并做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二十条 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事项的当事人、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拖延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调查及责任认定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包括责任人在内的有关人员的意见,保障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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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 7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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