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业电气: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14日 20:35:39 中财网
原标题:胜业电气: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证券代码:920128 证券简称:胜业电气 公告编号:2025-077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指与公司有《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关系的一方。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除外)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或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或其他侵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并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第十四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针对不同情况以直接现金清偿或以抵扣红利、转让、拍卖股份和资产等途径实现现金清偿,加快偿还速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用“以资抵债”方式进行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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