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业电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920128 证券简称:胜业电气 公告编号:2025-078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其为审计委员会之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审计委员会会议议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委员和公司审计部门提供的议案、报告等材料进行讨论、评议,并将相关书面纪要或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十九条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事项,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由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该书面决议仅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本条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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