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鹿得医疗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
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鹿得医疗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在鹿得医疗器械(南通)有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在鹿得医疗器械(南通)有 |
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南通市行政审批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2060076987476X2。 | 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南通市行政审批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2060076987476X2。 |
第二条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上市。股票简称:鹿得医疗,股
票代码:832278。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上市。股票简称:鹿得医疗,股
票代码:832278。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600.00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450.00万元。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研发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
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
产,实行先进的科学管理,适应市场需
要,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股东
奉献投资效益。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
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
产,实行先进的科学管理,适应市场需
要,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股东
奉献投资效益。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
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
产,实行先进的科学管理,适应市场需
要,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股东
奉献投资效益。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医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
疗器械及配件的设计、生产与销售;家
用电子产品及配件的设计、生产与销
售;泵、阀门、压缩机的生产与销售;
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开发、咨询、服
务与转让;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咨询;自
营和代理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范围是:医疗器械及配件的设计、生
产与销售;家用电子产品及配件的设
计、生产与销售;泵、阀门、压缩机的
生产与销售;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开
发、咨询、服务与转让;从事医疗器械
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的进
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
的形式。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
的形式。 |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
通股。 | 删除条款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时,公司原股东无优先
认购权。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00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
民币1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60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17,45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形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开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自愿承诺锁定其所持股
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自愿承诺锁定其所持股
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 |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 5%以上股份 |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
有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
|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
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按照公
司的决策程序行使权利。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
|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条款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
|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
|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二)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
(十四)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五)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上述(一)至(三)项的规定。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上述(一)至(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如下事
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除外);提供担保(即公
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
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
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如下事
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
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
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
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
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
算基础,适用本条或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八条。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本条或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
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
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
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
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
本条或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
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
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
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或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
条。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
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本款
前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 |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
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
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
算基础,适用本条或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九条。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本条或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
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
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
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
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
本条或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
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
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
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或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
条。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
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本款
前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 |
托理财等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或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八条。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
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
用本条或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
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
于按照本条或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 托理财等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或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九条。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或本章程第
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或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
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
于按照本条或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 第五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资助对象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不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
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务资质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资助对象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
不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
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务资质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
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
照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
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
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 |
第四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
公司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 | 第五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标准的,
公司应当向股东会提供交易标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
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 |
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
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
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
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章程第四
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
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
估报告。 |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
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
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
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章程第四
十九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
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
估报告。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
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本章
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股东大会提供评
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
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向股东会提供评估
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
四十七条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
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
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第五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 |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 |
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
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九条或者第
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并披露。 | 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
东会审议。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
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第五十四条或者第
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
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并披露。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
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一
百三十九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
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
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
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第一
百四十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
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
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 1 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
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
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
计算基准日。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
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
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
计算基准日。 |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
在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
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
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删除条款 |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
| 公告。 |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
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
会。 |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
第五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 第六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
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
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
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
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
不得低于10%。 |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
|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新增条款 | 第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 | 第六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
|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
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
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 第七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
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定,不得变更。 | 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充分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说
明董事候选人的详细情况,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 |
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七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七十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
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
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 |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
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 |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
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
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
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
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第七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条款 |
第七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第七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
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第七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
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
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八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八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 第八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 |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 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本公司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变向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
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 |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公司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变向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与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并
主动申请回避;
(二)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
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会说明该
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股东
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由
非关联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三)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
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
请该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
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
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
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决
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四) 关联交易事项须经出席股 |
|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本章程规定
的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九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九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九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
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
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审计委员会提名; |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
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理由及候选人的
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
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
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
数。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
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
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
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
股东会;
(四)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
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
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
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
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
则,以充分维护中小股东在选举董事
中的合法权益。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
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
则,以充分维护中小股东在选举董事
中的合法权益。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
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九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 第九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九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 | 第一百〇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未填、 |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一百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
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
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点票。 | 第一百〇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
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点票。 |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一百〇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说明。 | 第一百〇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说明。 |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如属换届选
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上届董事、监
事任期届满的次日就任。如公司董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新任董事、
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就任;如属增
补董事、监事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如属换届选举的,新
任董事在上届董事任期届满的次日就
任。如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就任;如属
增补董事选举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
结束后就任。若股东会决议对任期的 |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就任。若股东大会
决议对任期的起始有其他明确具体的
规定的,按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 起始有其他明确具体的规定的,按股
东会决议确定。 |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北交所或者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
离职。 |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北交所或者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〇六条 候选人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
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
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
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删除条款 |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
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
第一百〇七条 候选人被提名后,
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
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
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
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继续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
| 东会审议。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
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
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
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
外披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
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独董会
计专业人士缺少或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
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
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
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
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
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
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
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
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自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
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自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
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
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
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
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立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
|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任
职资格应当符合董事的任职条件,还
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
立董事》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
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应当符合董事的任职条件,还应
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
董事》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条
件。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
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
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
(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北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
(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有关独立董事任
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
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
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有关独立董事任
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
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
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
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
结果做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应当在
声明与承诺中说明,被提名人与其不
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
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 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
结果做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应当在
声明与承诺中说明,被提名人与其不
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
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
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
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资格审
查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
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
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文
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最迟应当
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
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
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北交所的
要求报送独立董事资格审查的有关材
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
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
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文件。公司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
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
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
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
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
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
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
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 |
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
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
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
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
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
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
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
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
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 | 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
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
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
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
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
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
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
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
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
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
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
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
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
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
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
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
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
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
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
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
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对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交
所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
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 |
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审
议有关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审
议有关事项。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 删除条款 |
晰,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
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
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
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
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所
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
理由不当的;
(二)因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
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其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
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未予以采纳的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所
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
理由不当的;
(二)因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
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其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
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未予以采纳的; |
(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的其他情形。 | (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
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
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
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
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
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
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
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
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履行职责。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
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
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
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
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
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
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
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
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
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
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
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
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
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
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
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
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
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
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
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
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
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
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
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
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
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
董事长1名。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职工
代表董事1名。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研
发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 |
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
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
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
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
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
明。 | 明。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
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
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报告;
(七)决定本章程规定的可由董
事长决定的交易事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会报告;
(七)决定本章程规定的可由董
事长决定的交易事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包
括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达;
通知时限为:提前二日(不包括会议当
日)。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包
括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达;
通知时限为:提前二日(不包括会议当
日)。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还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还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个人、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个人、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举手表
决、电子通讯方式表决。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举手表
决、电子通讯方式表决。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视频、电话、电子通讯等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视频、电话、电子通讯等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 |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
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电子
邮件、微信消息等有效表决票等方式
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
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电子
邮件、微信消息等有效表决票等方式
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
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
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
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
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而免责。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
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
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
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
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
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
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
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 |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
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
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
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
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
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
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
其他事项。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
|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 |
|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
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研发总监、董
事会秘书,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
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
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
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 |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
〇五条、第一百〇六条中关于董事任
职资格得规定同时适用于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
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并组
织实施;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研发总监; | 第一百七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并组
织实施;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董事长授
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
议.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
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
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
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性。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
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 第一百七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
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应当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 | 第一百七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应当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 |
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
披露的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
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
后,辞职报告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
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
披露的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
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
后,辞职报告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
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副总经理由总
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
总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副总经理由总
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
总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务总监作为
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
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财务总监作为
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
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制订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秘 |
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一百六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
五条、第一百〇六条中关于董事任职
资格得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 删除条款 |
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
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
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
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外,监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 |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
监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
开临时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
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详见监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
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
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北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北交所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
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
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
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为:
(一)基本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
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
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
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为:
(一)基本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
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
委员会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
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
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
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
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
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
法满足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
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
元或者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
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 | 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
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
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
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
法满足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
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
元或者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
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 |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六)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六)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
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
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
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
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
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
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
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
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
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 |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
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
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
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
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北交所的业务规
则以及披露要求,在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 | 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
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
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
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审
计委员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审议
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北交所的业务规
则以及披露要求,在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 |
红政策执行情况。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 |
|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第一百九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
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邮件、专人、传
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式送出。 | 删除条款 |
第二百〇三条 通知的送达方式:
(一)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二百〇二条 通知的送达方式:
(一)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二)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
(三)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
的,以传真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
(四)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
日期;
(五)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二)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
(三)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
的,以传真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
(四)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
日期;
(五)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二百〇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二百〇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
网站以及公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指定在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的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
|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
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
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披露
信息的报刊、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披
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 |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
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
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在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
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
|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
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
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
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
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披
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
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披露
信息的报刊、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
股东。 |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
股东。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
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
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
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
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
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本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本 |
章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
理。 | 章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
理。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
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
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
行为。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
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
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
行为。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
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
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
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
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
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
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
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
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
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
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
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
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
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
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 |
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
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
的其他信息。 | 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
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
的其他信息。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
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年度报告说明会;
(八)其他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
方式。 |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
通的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年度报告说明会;
(八)其他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
方式。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制定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及时、互
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制定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及时、互
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
调解、通过协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
调解、通过协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二百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三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
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
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 第二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
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修改
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
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
第二百三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 第二百三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
东。
(五)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50%以
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六)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
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
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
数股东权益。
(七)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并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
算依据。 |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50%以
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六)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
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
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
数股东权益。
(七)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并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
算依据。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南通市行
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南通市行
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超过”“不满”“不足”“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超过”
“不足”“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