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得医疗(83227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32278 证券简称:鹿得医疗 公告编号:2025-078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意票数 9票,反对票数 0票,弃权票数 0票。该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如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九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要求补充资料的,报告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报送重大事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二)所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所涉资产的基本情况等; (三)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等; (四)所涉及的政府批文、许可等; (五)所涉案件的诉状、仲裁申请书;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 (六)中介机构的相关报告; (七)公司内部的决策意见。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在有关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 (一)该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该重大事件相关各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报告重大事件后,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持续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的决议;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所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交易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该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涉及定期报告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供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资料,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完成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的编制及披露,并在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业绩预告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 万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合提供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完成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 第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有效管控管理要求: (一)确保报告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涉及财务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员工和薪酬方面的信息均以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业务方面的信息均以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借贷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子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均以子公司提供的为准。 (二)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 (三)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四)公司宣传部门在公司网站、刊物或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送董事会办公室审核,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人。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分工监督、督促公司相关部门、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指定专门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内部信息报告实施办法或细则和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告和报送的资料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直至免除其职务或解聘,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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