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业电气: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128 证券简称:胜业电气 公告编号:2025-065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未能按期完成则须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利润分配涉及扣税的,应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积极、优先实行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分红最低分配比例及公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情形; (4)进行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同时在遵守上述现金分红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1)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4)公司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理由及未分红现金的用途。(5)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董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予以论证,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制定与执行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公司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权益分派方案中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权益分派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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