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股份(688521):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3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8,453.54万元置换截至2025年5月31日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16.01万元置换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561号),同意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24,860,441股,发行价格为72.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6,856,851.88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6,594,726.3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0,262,125.56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6月20日出具《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5]32473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相关事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为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为38,453.54万元。本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该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659.47万元。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416.01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416.0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8,453.54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416.01万元,合计置换募集资金38,869.55万元。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审核报告》(德师报(核)字(25)第E01070号)。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7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系出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会计师鉴证意见 会计师认为:贵公司的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期间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审核报告》 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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