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来技术(688129):内部审计制度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分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分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财经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跟踪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与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不影响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恰当地联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各类联合专项审计,以职能部门特定专业能力有效弥补内部审计机构其他专业人员配置不完整,专项审计中的相关业务知识不熟悉的不足。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不泄露公司机密的前提下,恰当地支持公司外部审计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妥善地协调与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关系,以综合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公司拟进行的投资收购兼并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部门对被收购兼并方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尽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10年。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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