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期货(603093):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的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对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应当按照附件一填写登记材料,其中不得出现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具体信息。国家秘密相关登记材料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纸质版报浙江证监局。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公司应当按照附件二、附件三,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分别填写商业秘密豁免、暂缓披露登记材料,其中不得出现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披露后恢复披露的,公司应当按照附件三更新恢复披露情况,登记日期和编号应当与暂缓披露登记的日期和编号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具体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确认后,将相关文件妥善归档保存。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报证监局) 局)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不得含有任何国家秘密信息。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 X号 登记日期:
附件二: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 年第 号登记日期: 20XX X
附件三: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 年第 号 登记日期: 20X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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