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600216):浙江医药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5年07月14日 19:45:38 中财网
原标题:浙江医药:浙江医药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25-029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182025/7/212025/7/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25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累计回购的股份9,619,400股,即952,018,350股为基数分配利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2,246,789.50元。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转方案。

(2)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即952,018,35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52,018,350×0.37÷961,637,750≈0.3663元。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因本次权益分派无送转股和转增分配,所以送转比例为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663)÷(1+0)=(前收盘价格-0.366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2025/7/182025/7/212025/7/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新昌县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33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33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账户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33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7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5211969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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