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30136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7月14日 19:30:56 中财网
原标题:民爆光电: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5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补充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7月 14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祖华先生
4、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 2#厂房 5楼大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14日上午 9:15—下午 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人,代表股份 78,76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3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5,0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8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3,76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人,代表股份3,76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3,76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07%。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04,67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1,483,309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3,186,691股。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选举谢祖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5,00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1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谢祖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审议通过《选举苏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5,000,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1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苏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审议通过《选举黄金元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5,000,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1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表决情况:黄金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审议通过《选举李乐群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5,000,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1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李乐群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审议通过《选举周金梅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5,000,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1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周金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选举王欢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5,000,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1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王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审议通过《选举洪昀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5,000,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1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洪昀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审议通过《选举李永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5,000,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1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李永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8%;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6%;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弃权 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0%;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4%;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4.0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3%;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4.0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3%;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04、审议通过《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3%;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05、审议通过《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3%;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06、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3%;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07、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3%;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08、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3%;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09、审议通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3%;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10、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3%;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11、审议通过《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 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5%;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立峰律师、罗杰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14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