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智能(60365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2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6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8 第五章附则.................................................................................................................9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为: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1项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第4项交易发生时,不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10% 1000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万元以上;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投资设立公司,根据约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较高者计算。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1、上述第(四)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 1000 10% 、涉案金额超过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所有事项。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9、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重大事故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十)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对于需要事先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在向董事长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时向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24 并在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根据重大信息的披露与审议要求,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信息报告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还应当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所属机构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证券部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部。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八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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