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同时新制定部分制度。具体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条为维护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依法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 第二条……
公司依法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690294270。 | 913401007690294270。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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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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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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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
民币 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8,337.5358
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8,337.5358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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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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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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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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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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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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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
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
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公司股份。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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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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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或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按照《公
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按照《公司
法》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
院认定无效。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有权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 院认定无效。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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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的情
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的利益以自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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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第二
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述第一款规定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述第二至四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
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
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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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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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
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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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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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三)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审
议董事会提交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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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包括抵
押、质押或保证等)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为他人提供
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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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5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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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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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其
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可以现场会议或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时,由股东会
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其
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中国证监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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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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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
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
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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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
|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
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公
告当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
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
|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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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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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
作日发布延期或取消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他人代理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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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是否具有表决
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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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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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 |
及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 |
| |
| |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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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
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以监事
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应
向现任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符合监事任职资格的,由监事会提交股
东会表决。
(三)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
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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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 |
| |
|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
施尚在禁入期的;
(七)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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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决议解任其职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每届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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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忠实义务如
下: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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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主要勤勉义务如下:
……
(四)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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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
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五人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
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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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一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1年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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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
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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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五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第一百〇九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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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不得由下列人士担任: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不得由下列人士担任: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后当选。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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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
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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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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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
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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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其以下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
……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必要条件:
(一)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等专
门人员和专门部门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
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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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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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
因及其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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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二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七名董事组成,包含独立董事三名,职工
代表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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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 |
|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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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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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职;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
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
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出席会议。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在 |
| 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
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
|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 删除本节所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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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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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
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副总经理、财务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副总经 |
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勤勉义务(四)-(六)项的相
应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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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应制订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应制订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二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
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
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
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
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
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
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
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
司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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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无
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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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本章所有内容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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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 |
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
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本项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1)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超过5,000万元;(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
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
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
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
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
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
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成决议;
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
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
时,可提请召开股东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
(3)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
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
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
润分配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会。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 | 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
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本项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或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可以不
进行利润分配。
……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
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
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
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
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
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
(4)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
(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
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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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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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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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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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公告方式进
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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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
公告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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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
|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违反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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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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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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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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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四)公司可视情况需要在内部或外部将
总经理称为总裁,副总经理称为副总裁。相应
职务的法律实质不变,此条款适用于公司章程
和其他所有的公司制度。本章程所称的总经理
和《公司法》中的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副总
经理和《公司法》中的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财务总监和《公司法》中的财务负责人具有相
同含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的总经理和《公司法》
中的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副总经理和《公司
法》中的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财务总监和
《公司法》中的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同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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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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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标点的调整、条款编号及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进行逐条列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