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电子(603286):防范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本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关联交易,防止大股东等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定之行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四)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进行检查,及时将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审查情况上报董事会,以限制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占用,杜绝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公告,并对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发生资金侵占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提议股东会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十四条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低于”、“多于”、“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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