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管理需要,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1. 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 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表述统一进行修订。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
|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其他义务。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
|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 |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 |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
计算。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其它便利地点。股东大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便利地点。股东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
| 外。
……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有提
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
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
本章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2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删除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一人,其中应有 1/3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
少有 1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审议年度报告;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 售资 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
出说明。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购
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购买或出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 |
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董事会审
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还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0万元以
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董事会审
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还须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规定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
元的交易。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
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
公司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对外捐赠
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公司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 1500万元以上,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
3000万元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对外捐赠
公司一年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 1500万元以上,
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一年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
3000万元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
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须
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在条件允许时也
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
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通知。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通知时
限为:至少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通知。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还应当取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
表决或通讯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
场或电子通信等方式。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
| 法权益。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或者以
上,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
|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公司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三名或者以上,由董事长
或者副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名或者以上,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成员为三名或者以上,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向
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外出时经授权行使总经理的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
全部或部分职权。 | 理人员。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
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外出时经授权行
使总经理的全部或部分职权。 |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政策是: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股东意见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应当就股
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
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
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
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
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
的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
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
半数监事通过。
(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政策是:
……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是:
(一)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股东意见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应当就股
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
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
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
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
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
的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
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原因。
…… |
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
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
……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
比例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或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
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份
或者多份报纸和网站为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八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 |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 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零九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
第一条 为规范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章和《崇义章源
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
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
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
|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
| 议。 |
|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权限如下: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 3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规定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
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
公司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对外捐赠
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公司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 3000万元以上,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类型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
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注《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如下: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
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
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
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
体指示;
(四)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 第七章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四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江西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
| 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
施。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实
施。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新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 |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
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
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崇
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
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
用的条款。 | 第一条 为规范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
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
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
股东大会负责。 | 第二条 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
授予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 |
| 第二章 董事的职责和任期 |
|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 |
|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 第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
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 第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应有 1/3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 1名会计
专业人士,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审议年度报告;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购 |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规定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如
下: |
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购买或出
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董事会审
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还 |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规定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
元的交易。
公司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对外捐赠
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公司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 1500万元以上,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0万元以
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对外捐赠
公司一年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 1500万元以上,
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一年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
3000万元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四章 董事长的职权 |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十六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
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
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
长、总经理等行使。 |
第三章 会议议案 | 删除 |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会、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删除 |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
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会议召
开前两日发出通知。 |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专人送出或电子邮件方式;临时董事会会议通
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通知。 |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召
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
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意见(如有)、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
|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
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
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
或通讯表决。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决议表决方式
为:现场表决或电子通信。 |
第六章 会议记录 |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董
事会秘书对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
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 删除 |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向董事会报告。 | 删除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
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
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
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