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源钨业(00237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 7月 12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进行管理。 上述主体发生涉及公司的有关内幕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将该内幕信息事项及其所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书面方式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网站上正式披露。 内幕信息包括: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未按要求提供档案的,公司可视情况暂停与其合作直至整改完成。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江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的,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内幕信息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书面告知其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和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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