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固特(300950):2-1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魏振文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德固特 股票代码: 300950 信息披露义务人: 魏振文 住所/通讯地点: 山东省胶州市向阳街 50号甲 1单元 40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点: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郑州东路北秧歌城一号办公楼 2楼 081 权益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深交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释义................................................................................................................................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5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6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7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声明............................................................ 18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9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魏振文先生担任青岛德沣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德沣持有公司股份 7,964,9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因此,魏振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德沣合计控制公司股份 57.74%,构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12个月内未有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魏振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2025年 7月 11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振文先生与杭州晨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魏振文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德固特7,624,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5.00%)转让给杭州晨启,转让价格为 17.82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35,859,680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魏振文 受让方:杭州晨启成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签署时间 《股份转让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5年 7月 11日签订。 (三)协议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上市公司 7,624,000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受让方将受让标的股份。 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过渡期”),若上市公司以送红股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予受让方,受让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调整任何对价。 2、每股转让价格和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7.82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八十。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135,859,680元(“股份转让价款”)。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以现金形式完成利润分配,除非标的股份相关的现金利润分配由受让方实际收取,否则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按下列公式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股份转让价款等于:调整前的股份转让价款减去(标的股份数量与每股税前分红金额的乘积)。 3、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条件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每一条件(“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在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之前或当日经受让方确认已得以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1)本次转让相关协议。交易文件已由双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2)交易批准、通知及信息披露义务。转让方已取得为完成本次转让所必要的所有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且该等同意和批准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本协议项下的商业条件并在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仍保持完全有效;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均已按照适用法律之规定履行其就本次转让所需履行的各项披露义务和通知义务(如有); 3)深交所同意。深交所已就本次转让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 4)标的股份无负担。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影响标的股份转让的情形; 5)声明、保证和承诺。转让方在交易文件中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且截止至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也均应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具有如同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交易文件所含的应由转让方于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 6)无特定政府命令。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定、发布、颁布、实施或通过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会导致本次转让不合法或限制或禁止本次转让; 7)无法律程序或诉讼。不存在针对转让方及/或其关联方的、已发生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发生的与交易文件项下的责任或义务的履行相关的诉求,并且有证据表明该等诉求可能会限制交易文件所拟议之交易、或对该等交易的条款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该等交易的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法,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8)无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可能会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9)仅就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而言,双方各自委派的一名代表已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咨询且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 A股证券账户的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已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且转让方已履行所有本次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并向受让方提交完税证明; 10)仅就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而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已将本协议项下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 A股证券账户; 11)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满足证明书。转让方已向受让方交付书面通知,告知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已相应满足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受让方应在转让价款支付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后,按照如下时间分期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被足额汇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日在本协议下被称为“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 深交所已就本次转让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后二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应当向本条约定的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人民币合计 25,000,000元(“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双方应在受让方完成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 A股证券账户的过户登记手续并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在双方各自委派的一名代表已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咨询,且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 A股证券账户的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已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且转让方已履行所有本次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并向受让方提交完税证明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应当向本条约定的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人民币 83,687,744元(“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已将本协议项下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 A股证券账户(“过户登记日”)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应当向本条约定的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人民币 27,171,936元(“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 5、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双方应在受让方完成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 A股证券账户的过户登记手续并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双方需配合准备并按照前述时间提交应由其各自负责准备的申请文件。 非因可归责于受让方的原因,如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 A股证券账户手续未能于(i)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后二十(20)个交易日,或(ii)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后十个交易日内全部完成,除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外,转让方应于十个交易日内向受让方一次性全额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本金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届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友好协商本次转让相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过户登记等事宜。 6、陈述和保证 转让方在此向受让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并且截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如适用)期间的每一天(但明确说明仅在其他特定日期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则仅在该等特定日期),本协议及本协议附录 3中的各项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 受让方在此向转让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并且截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如适用)期间的每一天(但明确说明仅在其他特定日期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则仅在该等特定日期),本协议及本协议附录 4中的各项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 7、赔偿责任 若一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承诺、约定或义务(违约一方为“违约方”),违约方应向受到损失的相关方(“赔偿权利人”)赔偿该等赔偿权利人由于该等违约所承受或招致的所有负债、损失、损害、权利主张、费用和开支、利息、裁决、判决和罚金(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顾问费,由任何主体提起或以其他方式引发的任何诉求,以及任何可得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且上述损失应包含赔偿权利人由接受赔偿而产生的任何相关税费等,以下合称“损失”)。 若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需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本协议之约定需承担或赔偿受让方相关损失的,如届时受让方有依据本协议尚未支付转让方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受让方有权直接扣减尚未支付转让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作为转让方应支付受让方的赔偿款或违约金。前述赔偿款或违约金的扣减视同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等额的股份转让价款。尚未支付转让方的股份转让价款扣减不足以弥补受让方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转让方还应继续向受让方进行赔偿。 若转让方未能在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应以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返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计算。 若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需向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或根据本协议之约定需承担或赔偿转让方相关损失的,如届时转让方已收取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款的,转让方有权从股权转让款中扣减损失对应的价款,作为受让方应支付转让方的赔偿款或违约金。前述作为赔偿款或违约金被扣减的部分视同受让方尚未支付的等额的股份转让价款。已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扣减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受让方还应继续向转让方进行赔偿。 若受让方未能在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的,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应以受让方向转让方按期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计算。 8、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于签署日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如发生某一事件或情况造成了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无法完成,或(交易文件中所载的转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一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转让方实质违反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受让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方终止本协议。 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转让方取得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期间:交易文件中所载的受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一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受让方实质违反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转让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方终止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五、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为 2025年 7月 11日,方式为协议转让,转让价格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4、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6、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7、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公司董事长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魏振文 年 月 日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魏振文 年 月 日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德固特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魏振文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魏振文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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