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益达(002137):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7月13日 16:40:53 中财网
原标题:实益达: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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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文修订后的内容
全文 股东大会全文 股东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非常设性权力机构,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非常设性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个月内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 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 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 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 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 指定报刊上公告。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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