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股份(300933):内部审计制度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或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并严格遵守公司相关保密制度。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公司、部门或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审计部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或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及其各内部机构、所有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在审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负责人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内部审计计划审核; (二)协调审计部与各被审部门、企业的关系; (三)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四)对审计部日常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部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或公司)按时如实提供财务计划、财务资料、预算、决算、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询问,任何相关人员必须协助内部审计部完成其工作。内部审计部与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的沟通不应受到限制。 (三)检查被审计部门(或公司)的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数据; (四)盘点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必要时询证外部公司; (五)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公司)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及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监督被审计公司/部门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追踪其改进过程及结果;(七)制止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八)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根据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的要求,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 (二)实施审计前,审计部应根据审计要求,确定审计目标与任务,组织审计人员学习,熟悉审计内容、审查重点和要求,研究确定审计方法,制定实施方案; (三)向被审计部门(或公司)发送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听取被审计部门(或公司)临时情况介绍,要查阅、索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查阅现金、实物和有关文件资料;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审计人员必须详细进行审计记录,收集原始证据,建立完整、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审计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六)汇总审计资料及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部门(或公司)初步交换意见,被审计部门(或公司)应在指定期限内做出书面回复;(七)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并包括被审计部门(或公司)的反馈意见; (八)内部审计报告上报审定后,根据其意见将相关事项抄告有关部门(或公司)执行; (九)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十)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业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非经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业务的监督检查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内部审计的档案管理情况; (三)内部审计的审计质量。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审计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审计部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细则如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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