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00130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11日 10:30:17 中财网
原标题:德明利: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11&12F.,TaipingFinanceTower,6001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518038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090号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的事项,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德明利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四、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得到德明利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五、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3 4 27
(一) 年 月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年6月8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2023年7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李虎、田华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调整事项,同时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五)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回购注销后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28万股调整为96.94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8人调整为90人,预留部分25.452万股不变。

(六)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由25.452万股调整为33.0876万股,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由24.66元/股调整为18.87元/股;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回购价格由24.66元/股调整为18.87元/股。

(七)2024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杜铁军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授予事项,同时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820股。回购注销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6.0324万股调整为125.8504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0人调整为89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人数不变。

(九)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9人,当期拟解除限售股票的解锁比例为100%,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激励对象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5%,共计解除限售440,476股。同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366股。回购注销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18,028股调整为815,662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9人调整为88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不变。

(十一)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人,同意公司为此1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当期拟解除限售股票的解锁比例为100%,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激励对象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共计解除限售165,438股。同日,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为此1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100%
除限售相关事宜,当期拟解除限售股票的解锁比例为 。

(十二)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杜铁军已回避表决;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的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原81.5662万股调整为114.1927万股,预留授予限售制股票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6.5438 23.1613 18.87 / 13.26
由原 万股调整为 万股,回购价格由原 元股调整为
元/股;同时,鉴于激励对象李佳桦已离职,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656股由公司全部回购注销。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减资程序。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61,770,306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因尾数四舍五入可能略有差异),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派发现金分红48,531,091.80元,资本公积金转增64,708,122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26,478,428股,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根据《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后,应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1.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数量
公司在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需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1)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回购数量:
Q=Q×(1+n)
0
Q n
其中: 0为调整前回购数量;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回购数量。

(2)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作调整。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815,662×(1+0.4)=1,141,927(股)
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165,438×(1+0.4)=231,613(股)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上述在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数量。即,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

2.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需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由原回购价格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回购价格: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0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在公司发生派息时,按如下方法调整回购价格:
P=P-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0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在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对公司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部分已祸首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8.87-0.3)÷(1+0.4)=13.26(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上述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价格,即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若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李佳桦被授予限制性股票1,820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637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3 2024
股。由于公司实施 年权益分派,李佳桦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3股调整为1,656股。

鉴于李佳桦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56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经公司说明,本次回购价格按13.2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

(三)回购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核查,公司本次拟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21,958.56
资金,回购价款总计约为 元(尚未计利息)。

综上,信达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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