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000519):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25-33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星期四) 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9:15-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 钻石有限公司院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王新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784人,代表股份584,24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1.954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人,代表股份 370,251,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79%。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77人,代表股份213,988,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5.366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780人,代表股 份31,264,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51%。 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7,497,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59%;反对6,468,24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1%;弃权274,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522,05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342%;反对 6,468,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6888%;弃权2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7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2,062,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2%;反对1,834,944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1%;弃权 34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086,652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341%;反对 1,834,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8691%;弃权3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9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7,372,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45%;反对6,513,14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8%;弃权354,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396,75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334%;反对 6,513,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8324%;弃权3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3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飞 苗奇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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