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000519):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兵红箭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集议案经 2025年 6月 23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已于 2025年 6月 25日公告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 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 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2,784名,代表股份 584,24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 7月 7日)下午收市后的公 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 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20.6888%;弃权 2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2,062,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2%;反对 1,834,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45%;反对 6,513,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8%;弃权 354,6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4,396,754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334%;反对 6,513,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324%;弃权 3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800股),(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 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2025年 7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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