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四方(60339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四方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鲍冉、阮翰林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24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7月10日14:3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 勇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票195,000,0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28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057,36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6%。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8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96,057,36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066%。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195,916,183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9%;反对9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9%;弃权47,0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陈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195,473,29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020%。 (2)审议通过《选举陈国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195,474,78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028%。 (3)审议通过《选举罗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195,464,73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6977%。 (4)审议通过《选举王吉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195,466,76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6987%。 (5)审议通过《选举沈项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195,526,40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291%。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马友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195,466,08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6984%。 (2)审议通过《选举夏旭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195,506,61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190%。 (3)审议通过《选举魏珠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195,470,48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00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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