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撤销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2024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3,440万元,因限制性股票授予和权益分派实施,形成新股导致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本次变更后注册资本为191,681,000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以2023年5月18日为授予日,以6.9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9名激励对象授予2,515,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后,公司总股本由134,400,000股变更为136,915,000股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6,915,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转增54,766,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91,681,000股。
根据2024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根据上述注册资本及章程有关条款变动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且办理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2、公司不再设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职工代表监事职责由职工代表董事行使。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
|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
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严禁发
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建 | 删除 |
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
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
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提请罢免、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
|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其他
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提供担保、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
……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七条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三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
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的规定; |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
议。 |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六条
……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 第六十二条
……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
股东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
总额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
股东除外。
…… |
第七十九条
……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
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
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
会做出解释和说明。
…… | 第八十四条
……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
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
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
释和说明。
……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
控股比例为30%以上,且选举的董事、监事为2
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
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后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或者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
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
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受
聘议案的时间截止期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审议董事受聘议
案的时间截止期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六条
……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
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
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
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在发生利
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
益之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
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并
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
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
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
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
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添补因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
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
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
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
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删除 |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
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
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
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
论结果予以披露。 |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
长1名。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三名。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七条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 | 第一百一十条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
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明。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会对外投资、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交易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
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
为,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
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经累计计算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董事
会做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交易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
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会
授予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
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经累计计算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批准。 |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
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
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交董事
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对外担保事项还应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表决人数不足3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
……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
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
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
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
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
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
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或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或者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或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交董事
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对外担保事项还应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表决人
数不足3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
……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
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
予该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
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
出指示。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
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
低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
关联交易事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八)本章程或者公司相关制度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元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者低于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
交易事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五)本章程或者公司相关制度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法》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
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
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
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
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
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 |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
用现场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
视频、电话或其他网络形式)进行。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董事会审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
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
式参加表决。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董事会审议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
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参加表
决。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
|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
|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具
有下列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公司的内部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有权对重大关
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责;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
| 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其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提名委
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含独立董事两名,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
集人。前述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
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删除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
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两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
以连任。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
……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
监;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
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理应当制定经理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
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副经理直接对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
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
并报表可分配利润或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
表可分配利润或者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百分之 |
20%,但特殊情况除外;前述特殊情况系指:
……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
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
(六)股利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
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二十,但特殊情况除外;前述特殊情况系指:
……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
(六)股利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
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次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
|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 |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同时公司对章程附件相应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议事规则等详见公司于当日在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该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后的《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