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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互动(300766):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10日 00:06:12 中财网
原标题:每日互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142号

致: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互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每日互动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每日互动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年 6月 24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年 7月 10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荆大路 100号每日金座南楼。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7月 1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 7月 10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07、《关于修订<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1.08、《关于修订<提供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10、《关于修订<现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11、《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方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选举叶新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葛欢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选举吕繁荣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选举尹祖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郭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马冬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金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年 7月 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人,持股数共计 66,749,369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 17.0204%。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92名,代表股份共计 3,827,236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 0.9759%。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8,665,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28%;反对1,865,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36%;弃权4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1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789%;反对1,865,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80%;弃权4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1%。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8,646,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57%;反对1,891,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3%;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97,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799%;反对1,891,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247%;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55%。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8,647,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60%;反对1,891,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4%;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97,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851%;反对1,891,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273%;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6%。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68,685,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10%;反对1,845,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44%;弃权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36,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988%;反对1,845,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097%;弃权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4%。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68,576,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54%;反对1,901,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49%;弃权9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26,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300%;反对1,901,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938%;弃权9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62%。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8,629,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05%;反对1,888,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52%;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79,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148%;反对1,888,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306%;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6%。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7、《关于修订<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8,635,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97%;反对1,888,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56%;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86,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846%;反对1,888,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384%;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9%。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8、《关于修订<提供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8,588,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24%;反对1,922,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42%;弃权6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8,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435%;反对1,922,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346%;弃权6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18%。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8,619,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63%;反对1,903,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67%;弃权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9,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535%;反对1,903,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277%;弃权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87%。

表决结果为通过。

1.10、《关于修订<现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8,610,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49%;反对1,905,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95%;弃权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1,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419%;反对1,905,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800%;弃权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1%。

表决结果为通过。

1.11、《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9,821,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97%;反对6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56%;弃权5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71,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630%;反对6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45%;弃权5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24%。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方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68,126,16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8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76,9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754%。

表决结果为通过。

2.02、《选举叶新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68,061,77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6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12,50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929%。

表决结果为通过。

2.03、《选举葛欢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68,061,75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6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12,48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924%。

表决结果为通过。

2.04、《选举吕繁荣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68,061,80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6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12,53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937%。

表决结果为通过。

2.05、《选举尹祖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68,061,73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6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12,46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92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郭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68,053,71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5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44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24%。

表决结果为通过。

3.02、《选举马冬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68,067,81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5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18,54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508%。

表决结果为通过。

3.03、《选举金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68,068,74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6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19,47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749%。

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2-3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毅先生、叶新江先生、葛欢阳先生、吕繁荣先生、尹祖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郭斌先生、马冬明先生、金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01、1.02、1.03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5H1142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5年 7月 10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吕晓红

签署:

承办律师:吴 楠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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