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电器(301386):公司章程(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10日 18:10:29 中财网

原标题:未来电器:公司章程(2025年7月)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年 7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
第五章 董事会 .............................................................................................................. 28
第一节 董事 .................................................................................................................. 28
第二节 董事会 .............................................................................................................. 33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与独立董事 ...................................................................... 4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6
第七章 监事会 .............................................................................................................. 48
第一节 监事 .................................................................................................................. 48
第二节 监事会 .............................................................................................................. 4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 5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6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 56
第一节 通知 .................................................................................................................. 56
第二节 公告 .................................................................................................................. 5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60
第十二章 附则 .............................................................................................................. 61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在原公司苏州未来电器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3114856XD的《营业执照》。

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万股,并于 2023年 3月 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 Future Electrical Co., Ltd.
第三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00万元。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高低压成套设备、元件、小型断路器、电能表外置断路器、电能计量箱成套设备、智能终端电器、附件、五金机电、开关附件、框架开关电动机、变速器及其他零部件的设计、咨询、开发、制造及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及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及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及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及销售;低压断路器制造及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及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及销售;自动化设备制造及销售;电线、电缆销售;仪器仪表制造及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及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及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及销售;仪器仪表修理;其他通用仪器制造及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制造及销售;电子元件贴装、焊接(PCBA组装)制造及销售;通信设备制造及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及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及销售;软件开发及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量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力工程的咨询、施工和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及登记机关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 3,650万股,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持股比例、出资方式情况如下:

序号发起人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莫文艺25,550,00070%净资产
2莫建平7,300,00020%净资产
3朱凤英3,650,00010%净资产
总计36,500,0001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00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

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投资者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二)要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法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款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者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八)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不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一)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十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如实回答深交所的相关问询。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公司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担保;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况。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并递交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要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二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发出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在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在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五) 会议召集人的身份信息;
(七)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八) 通知中需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除外。

第六十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当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当取消。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者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股东大会补充公告,告知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者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公告中公布延期后的召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如果股东对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授权不作具体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或由召集人和律师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将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股东大会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公告、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等,授权会批准。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股东大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和召集人应当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 发行公司债券;
(八) 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做出如实说明; (六)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七)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做出如实说明。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享有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权;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或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拟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累积投票制除外。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被视为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第八十八条 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会议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通讯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但股东大会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的;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的;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的;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本条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七)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八)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九) 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 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出现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出现董事缺位情况后,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理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由公司决定,一般不少于两年。

第一百〇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一百〇六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名、副董事长 1名,其中独立董事 3名。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根据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对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作出决议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筹集回购资金而进行的融资方案作出决议;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选举董事长,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达到本章程第三十八条所述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前款规定。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科学决策,确保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授权董事会享有下列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交易(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如果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三)任何对外担保均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本章程第三十九条所述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的上述权限如与《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抵触,则以《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副董事长 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股东大会;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务,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事项;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发生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也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董事长应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至少提前 2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八)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他方式进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书面信函、传真或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分别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与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进行研究预测,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计划。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工作细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不符合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已在三家及三家以上的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十)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十二)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三)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四)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五)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六)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十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七)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保证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及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八)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九) 公司的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其他重大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十) 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解除其职务。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权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该届董事会任届满止,可连聘连任。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 3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三名监事中职工代表监事 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形式于会议召开前 2日通知应当到会人员。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制作监事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应先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维持适当股本规模,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应优先采用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1)根据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3)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其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2、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①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及以上的事项。

公司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将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形式;应遵循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利润孰低原则,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6、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7、利润分配方式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8、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9、其他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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