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公司章程》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股东会 | |
全文:“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会”(含前后标点符)。 | | |
全文:“或”修改为“或者” | | |
序号 | 全文:删除“监事”(含前后标点符号)。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2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江苏中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无锡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为320211000079862。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江苏中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无锡市数据局注
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20211000079862。 |
3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
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法定签
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应向登记主
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
司的法律文件。
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法定
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4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
| |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5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6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7 | 新增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8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
一般经营项目: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规划
咨询;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编制;评估咨
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
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工程测量、
水文地质)、测绘;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水运
工程((港口、航道)、风景园林、铁道工程、房
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农林工程、住宅小区
的设计;城市、交通、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
胜区的规划、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试验、检
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监测;企业管理
咨询;房地产咨询;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许
可经营项目:打字、复印的服务(限分公司)。
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待批准后方
可经营。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规划咨询;项目建议
书、可研报告的编制;评估咨询;工程项目管
理;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
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
测绘;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水运工程((港口、
航道)、风景园林、铁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
水利工程、农林工程、住宅小区的设计;城市、
交通、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设
计;工程和技术研究、试验、检测;环境监测;
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咨询;软件开发和技术
服务;以下经营范围限分公司经营:打字、复
印的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9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
|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支付相同价额。 |
10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11 | 第十九条 公司在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普通股4,000万股。
公司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000万股,每股金额1元。
公司各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股份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 |
12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615.7166万
元,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5,615.716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615.716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
13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4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15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16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17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18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19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20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上述人员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0%。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公司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0%。 |
21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员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
22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23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24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25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26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7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
|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
监事会或者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28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除以上义务外,作为公司员工的股东还应
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除以上义务外,作为公司员工的股东还应
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 |
| (二)股东持有与本公司为同一行业或竞
争对手的其他公司股权((非上市公司),需向董
事会申报,并取得股东大会同意;
(三)股东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
或在与本公司为同一行业或竞争对手的其他公
司内任职,需向董事会申报,并取得股东大会
同意。 | (二)股东持有与本公司为同一行业或者
竞争对手的其他公司股权((非上市公司),需向
董事会申报,并取得股东会同意;
(三)股东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或者在与本公司为同一行业或者竞争对手的其
他公司内任职,需向董事会申报,并取得股东
会同意。 |
29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30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
| |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31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审议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的事项;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审议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32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33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34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无锡市。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 |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地点。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
35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在本条情形下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董事会为召集人。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36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在本款情形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为召集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本款情形下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为召集人。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在本款情形下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董事会为召集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本款情形下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为召集人。 |
37 |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在本款情形下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
为召集人。
…… |
38 | 第五十二条 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条、第五
十一条之规定,由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
39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40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
| …… | 决程序。
…… |
41 |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
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42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43 |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44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45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因发生本章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三
款规定情形由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的,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
| 一名监事主持。
因发生本章程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情形
由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的,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46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47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15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15年。 |
48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49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的;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50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51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52 |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53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
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
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
| 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
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54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55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二至三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56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
57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58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59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
|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本
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应当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
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十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股东
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十三)不得让公司或者与公司有业务往
来的企业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接受
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的馈赠;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股东和
公司的合法权益;
(十一)不得让公司或者与公司有业务往
来的企业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接受
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的馈赠;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60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61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62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12个月内
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后12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63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64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有提名权的股东应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一)因年龄、身体或工作原因,不适合
继续担任董事的;
(二)个人能力和行为不符合公司发展需
求和道德规范的;
(三)因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五)擅自离职的;
(六)违反本章程第一百条第((一)、(二)、
(六)、(十)项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七)、
(八)项规定的;
(七)违反本章程第一百条第(十三)项
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合继续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会或者有提名权的股东应提请股东会
予以更换:
(一)因年龄、身体或者工作原因,不适
合继续担任董事的;
(二)个人能力和行为不符合公司发展需
求和道德规范的;
(三)因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五)擅自离职的;
(六)违反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三)、(六)项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七)、
(八)项规定的;
(七)违反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十一)
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合继续 |
| 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65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
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66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
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对外投资、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公
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总监及总裁助
理等经营管理层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
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二)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对外投资、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公
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
总监及总裁助理等经营管理层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
|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七)依法履行对全资、控股、参股公
司(企业)的股东职权,委派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并对其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八)根据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的提名,选举
或罢免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十九)拟定公司内部重大改革重组事项
方案;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并进行监
管;
(二十)制定公司人才计划,决定公司特
殊人才的引进及其报酬事项;
(二十一)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
人,并对其考核,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
(二十二)制定公司质量目标和质保体系;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以及薪
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总裁的工作;
(十六)依法履行对全资、控股、参股公
司(企业)的股东职权,委派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并对其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七)根据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的提名,选
举或者罢免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十八)拟定公司内部重大改革重组事项
方案;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并进行监
管;
(十九)制定公司人才计划,决定公司特
殊人才的引进及其报酬事项;
(二十)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并对其考核,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
(二十一)制定公司质量目标和质保体系;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67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达到本章程规定的,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或者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到本章程规定
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或者其他董事会
认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68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
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69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70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71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
或者电子通信方式,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包括纸质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者电子通
信方式表决。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
72 | 第六章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
四十八条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
| |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
| |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
| |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公司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战略委员会成员3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公司
发展战略规划,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
目;
(三)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
| |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73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
74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零一条第(四)、(五)、(十一)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75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76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
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
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履
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
理及文件保管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 |
77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
|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8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9 |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 | 删除 |
80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
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81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82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
经股东大会决定,符合本章程或《股份管理协
议》之情形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经股东
会决定,符合本章程或者《股份管理协议》之
情形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83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84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85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86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87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
|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88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89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无效。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
此无效。 |
90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选取至少各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符合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报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91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92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93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94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95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96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97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
98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99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00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01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
| | 偿。 |
102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103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104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105 | 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106 |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107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108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109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生效。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及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最终修订情况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结果为准。(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