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实业(600272):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股票代码:600272 股票简称:开开实业 编号:2025—037 900943 开开B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10号),同意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651,94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58,984,235.05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3,494,204.02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155,490,031.0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7月8日 全部到位,并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25)第12550号及上会师报字(2025)第12551号”验资报 告和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西公司”)会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甲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或合称“甲方”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 方”) 1、甲方二为甲方一100%控制的全资子公司,甲方一负责确保甲 方二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乙方在依据前述约定对专户采取限制性措施后,有权机关未要求保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转入甲方一募集资金专户后, 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甲方二募集资金专户。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阚泽超、倪晓伟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 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准),甲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 作日内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附支出清单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权监管部门要求需调整、取 消该专项账户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监管协议,并要求其他各方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清理。其他各方没有在乙方指定期内清算完毕的,乙方停止对该专用账户的监管。 12、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壹份,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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