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特科技(832110):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110 证券简称:雷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4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5年 7月 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 事项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公司董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根据北京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人员: (一)本公司;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四)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及相关人员;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 时报告,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 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 业经历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 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 北交所报备。并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配套报告模 板,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编 制工具中未提供模板的临时报告,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北交所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 业经历及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 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事实 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八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规定的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本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化,应 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 公司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企业宣传的,不得提前泄露 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 补充的,公司应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已披露 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 公司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本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应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北交所安排的 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 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 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 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 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 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 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 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 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 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 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 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 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 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 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 体安排。 第三十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经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 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经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的审计委员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 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或北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 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 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 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上市规则》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 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 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 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 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 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 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 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 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 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相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 关公告。 第五十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 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 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 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交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 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所持有的规定期间不得转让的股份,应 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限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五十七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 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上市 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减持》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同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公司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十一条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机构、人员, 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 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北交所。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 书能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 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第六十七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 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 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 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 事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 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等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 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七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 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 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将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 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含未公开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申请、反馈、审核、发布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核对相关信 息资料,并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提供 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发; (五)报全体董事审阅并发布。 第七十八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 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由公司建立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办理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八十五条 北交所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 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相关主体应当及时 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 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 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 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 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 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对相关人 员的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交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制度中做出的相 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本制度应依据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 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九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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