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特科技(832110):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时间:2025年07月10日 17:35:47 中财网

原标题:雷特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32110 证券简称:雷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1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珠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整 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珠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整 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75452568XT。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珠海雷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珠海雷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uhai Ltech Technology Co.,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 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的面额股采用记名方式。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900】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900】万股。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900】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900】万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上市后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 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上市后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根据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根据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转让还需遵守北京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限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约定公告日前 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期间。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限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日期的,自原约定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终;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 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期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登记信息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公司按照中国证监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合 作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登记信息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公司按照中 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 良性合作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 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 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合理要 求依法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本款规定的材料,可 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 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 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 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或持有的股票被冻结、司法拍 卖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 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不得通过委托他人 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删除条款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删除条款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删除条款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 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 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删除条款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给公司及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删除条款
新增条款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新增条款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第四十五条规定 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北京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 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一个会计年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 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 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 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 成交金额。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 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 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一年。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 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750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万元。 以上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包括下列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信用融资或资产抵押融资;设立或增资或减资 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 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 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 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 成交金额。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 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 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供 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公司如未盈利,豁免 适用本条规定的净利润指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 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 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 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一年。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 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供 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公司如未盈利,豁免 适用本条规定的净利润指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 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 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 12个月 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 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 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 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如 果在实际执行中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 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 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 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 照本章程有关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规 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 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7.2.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 准,但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 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 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 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 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 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 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 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 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 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的; (八)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 的地点。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 地点。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股东会 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法 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法律 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 计委 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 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 供相关股东名册。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 提供相关股东名册。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 于 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 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公司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删除条款,内容合并至上一条。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八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九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京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 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 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 决议无效,重新表决。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经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 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 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首届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 推荐,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下届股东代表董事 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 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首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第八十八条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推荐,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下届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 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提名并形成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 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 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 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 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位候选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 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应向股 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 1、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 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董事 候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股东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提名理由、候 选人简历等提交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经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决议;或者股东可以以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方式 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提案,临时 提案程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
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 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 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 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 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 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 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 事、监事。(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 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四)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 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 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 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 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 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 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 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 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 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 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 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 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 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 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 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 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为1名,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无需股东会选 举,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 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行 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 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 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 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 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 二分之一。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 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合并在第一百〇五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 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2 月内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 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完成董事补选。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 立董事的人数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 告中对任何与辞职有关或者其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 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二年内 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 除,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2年内仍然 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条款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影响。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 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得拒绝、阻碍或者 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 关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 交述职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一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条 除本节特别规定外,本章 程中有关董事的其他规定亦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 根据需要可下设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委员 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 名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在行 业、市场、研发等方面的战略实施及调整计划, 审计公司重大融投资计划等。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及其实施、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其有效性、提请聘 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等。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提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与程序的建议, 广泛 搜寻该等任职候选人选并提出审查建议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订立 有关该等人员的考核标准并予以考核评价等。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根 据需要可下设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委员会,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在行 业、市场、研发等方面的战略实施及调整计划, 审计公司重大融投资计划等。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为三名以上,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提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与程序的建议,广泛搜 寻该等任职候选人选并提出审查建议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订立 有关该等人员的考核标准并予以考核评价等。
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名,独立董事中应当有 1名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名,独立董事中应当有 1名为 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在人数超过 300人时,设 立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 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 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 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 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 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的内容与方式予以审查。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 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公司依法 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公司依法可以披露 的重大事项、企业文化建设及其他。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 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 及其他。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的内容与方式予以审查。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 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公司依法 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公司依法可以披露 的重大事项、企业文化建设及其他。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股东会、公司网站、一 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及 其他。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关联交易 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关联交易 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300万元;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 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 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人包 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东 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300万元;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 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 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 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人包 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东会、董 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 董事长审批。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 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 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二)融资借款 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 批准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或他人融 资以及融资涉及的抵押等担保事项,董事会对 该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 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三)对外担保 董事会有权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 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 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 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 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二)融资借款 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 有权批准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或他 人融资以及融资涉及的抵押等担保事项,董事 会对该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 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三)对外担保 董事会有权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取得 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 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
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且在 50%以下;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 上且在50%以下。 根据以上权限,董事会依法制定公司授权 管理制度、关联交易规则、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等具体管理制度,并报请股东大会批准后实 施。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股东会 权限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根据以上权限,董事会依法制定关联交易 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具体管理制度,并 报请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七)提名或推荐总经理、董事会顾问及专业 顾问、董事会秘书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 表决;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报告; (七)提名或推荐总经理、董事会顾问及专业 顾问、董事会秘书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 表决;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通 知全体董事和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 会或董事长,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审计 委员会或董事长,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 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的要求;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由及议题(会议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 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 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 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可采用现场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 等方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现场举手、投票、 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及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 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和监事(如有)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总 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协 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公司设财务负责人、总工 程师,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 职权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 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总 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协 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公司设财务负责人,由总 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职权由总 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 关系管理等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 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 不得擅自变 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其审 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投资者的意见, 但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当前的盈利规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其 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对利润分配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董事和投资者的意见,但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范围。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 进行中期分红。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④未来十二 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4、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 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 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五;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 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 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如以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 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公司当前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 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进行中期分红。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④未来十二 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4、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 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 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五;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 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 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如以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 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6、利润分配方式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按 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如公司董事会做 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 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 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 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 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8、其他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 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 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并对其合的整体利益。 6、利润分配方式的实施:公司股东会按照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如公司董事会做 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 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 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 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 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8、其他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 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 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 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在审 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并对其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 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在审议该 项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应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条款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 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 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可以选择以公告、专人送达、邮件、电子 邮件、传真、电话通知方式进行。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 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 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 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 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 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确认。若 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 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 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 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 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 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 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 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 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 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 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 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 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 举办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人(如有)应当出席业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 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 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 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 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 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 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 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当地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当地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当地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 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二条 因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当地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 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 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第二百〇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 (一)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因本章程的规定发生纠纷 时,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可向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因本章程的规定发生纠纷时,应 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可向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并实施。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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