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60065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文 件 2025年7月24日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采取现场、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投票。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会议秩序。 五、股东要求大会发言,请于会前十五分钟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出示持股的有效证明,填写《股东意见征询单》,登记发言的人数原则上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先安排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亦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并填写《股东意见征询单》,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始得发言。 七、股东在会议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的股份份额,并出具有效证明。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八、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如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九、股东大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除本须知或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特别说明的情况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时,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股东代表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股东代表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名候选董事、监事,但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 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向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发放礼品。 十一、公司聘请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以维护其他广大股东的利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 程 时间:2025年7月24日下午13:30 议程: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三、股东审议发言、现场表决; 四、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五、宣读《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6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8议案一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公司用于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偿还公司到期债务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的资金需求,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公司债券。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根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债券发行的资格和条件,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认为公司提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4日 议案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公司用于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偿还公司到期债务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的资金需求,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公司债券(下称“本次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如下:(一)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二)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以一期或分期形式发行。具体发行方式的安排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三)本次公司债券的期限及品种 本次债券期限不超过7年(含7年),可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四)本次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和票面利率 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偿还公司到期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公司债务结构确定。 (六)担保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的担保安排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七)本次公司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承诺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本次公司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偿债保障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措施的一切事宜。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八)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九)本次公司债券的上市安排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次公司债券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后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事宜。 (十)本次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规模、级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是否设置回售条款或赎回条款、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以及其他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及聘请参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3、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及修改与本次公司债券有关的法律文件,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4、如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决定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工作。 5、根据实际发行审批要求,对本次债券发行所涉及的具体资金用途及金额进行调整。 6、负责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流通有关的事宜。 7、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或办理其他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8、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一)本次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期 除第(五)项(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第(七)项(本次公司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和第(十)项(本次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外,关于本次发行事宜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接受本次公司债券注册届满36个月之内有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意 见征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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