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电力(600236):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附件2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行为,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 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五、六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依据的情况下,应 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 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 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 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证券资本部为委员会提供工作 支持的具体部门,应根据董事会和委员会的要求负责起草有关 草案、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 7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 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作好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资本部保存。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 员(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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