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电力(600236):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附件2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 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时 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 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资本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 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 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 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第2号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 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6.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 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 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 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执行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5.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 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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