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电力(600236):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5年修订)
附件2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 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收 集、报告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 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桂冠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 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 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 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 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五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 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 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 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 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 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 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内 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涉案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公司业绩预报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九)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一)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 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五)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十六)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七)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八)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 (二十二)第四条中任一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 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 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 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就重 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 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 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 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 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 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 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涉 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提供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涉 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一)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万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 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 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事项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 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和控股参股公司履行相应 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 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 公司的董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 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 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 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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