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电力(600236):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10日 10:10:26 中财网
原标题:桂冠电力: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附件2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工
作,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分管证券资本部。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
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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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二)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调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
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
括: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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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
(二)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三)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四)公司股权管理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
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
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
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
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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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工作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
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向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
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
的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
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


第三章 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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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也可由公司董
事兼任。但如果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十九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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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律师,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
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
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
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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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
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的事项。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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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证券资本部。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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