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电力(600236):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附件1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 (ESG)战略等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 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 顾问、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 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 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的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第三、四、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 资评审小组组长,可以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可持续发展(ESG)工作组,由公司 总经理任专项组组长,可以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ESG目标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改革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统筹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ESG)体系建设,识别和 评估公司ESG风险;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相关规划及重 大事项;推动、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ESG)工作实践并提出相 应建议;监督和评价公司ESG工作落实和完善,审核公司ESG信 息披露内容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 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可持续发展(ESG)工作组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制 定 ESG目标及长期可持续发展方向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作为决策基础,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 细化目标,协同公司各部门制定行动计划并跟踪进度。对公司 年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 行审核,确保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 露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或可持续发展 (ESG)专项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 7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投资评审小组或可持续发展(ESG)工作组组长、 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作好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 员(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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